特區政府公報昨日8月17日刊登經第13/2020號法律《修改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今(18)日起生效。房屋局指出,已申請或已購買經屋的家團,包括於2019年開展的經屋申請(即A區3,011個經屋單位),仍須遵守舊法的規定。
另一方面,為解決部分尚未完成做契的個案,新法對持有物業的規定作出修改,尤其為新法生效前已申請、購買,以及簽訂買賣預約合同的經屋家團設立過渡規定,例如過去有家團在申請時合資格,而在揀選單位後持有私人物業;或因預約買受人死亡,而單位繼承人持有物業,至今尚未完成做契的經屋家團,將可辦理做契。
《修改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的具體內容,可瀏覽:(《公報》網址)或房屋局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