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公報今日刊登行政長官批示,根據第200/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第26條第2款規定,“在分配房屋前,房屋局須根據第14條的規定審查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是否仍符合要件,但每月收入限額及資產淨值上限以最新公佈的第16條第1款及第17條第1款所指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的金額為準。”
調整經屋申請收入和資產淨值上限,或令部分原來合資格的申請者失去資格。一人家團每月收入上限由38,350元下調至35,650元,二人家團以上的上限由76,690元下調至71,310元。資產淨值上限方面,一人家團資產淨值上限由1,254,900下調至1,122,200元,二人或以上家團由2,509,800降至2,244,400元。
基此,房屋局會在分配房屋前,按照2021年經濟房屋申請的確定排序名單次序及因應可分配單位的數量及類型,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間內提交有關文件以確定是否仍符合要件,包括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的月收入證明文件及資產淨值聲明書等。
有關2021年經濟房屋申請的確定排序名單, 請查閱。